2010年10月陕西西安周至自考报名时间
一、2010年10月陕西西安周至自考报名时间
201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定于10月23日、24日(星期六、日)进行。现将我市报名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及时间
1、网报时间:8月25日——9月12日。
2、城三区、郊三区(即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旧生、城郊六区助学单位的考生及思源学院、西安翻译学院、西京大学、华西大学的考生均实施网上报名。
3、新生网上报考分两步进行:一是报名,二是报考。报名又分为预报名和正式报名,①预报名:新生首先上市教育考试中心指定的西安自考服务网进行预报名,录入本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报考专业等),本人确认后,网报程序直接给考生提供预报名号;②正式报名,考生预报名后,凭预报名号到指定的新生网报确认点拍摄电子照片,并对考生已存在的预报名数据和照片打印出“新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同时为考生产生一个准考证号,考生拿到确认表后进行确认、签字。上交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确认表,这个过程称正式报名。报考程序:新生正式报名后,在指定时间内使用已产生的准考证号在西安自考服务网上进行当次考试的报考。报考程序和要求与旧生网报程序相同。
4、具体网报时间、程序、要求如下:
新生个人网上报名程序
时间 项目 工作内容
程序及要求
8月25日至9月12日
报名
8月25日至9月9日进行预报名,并打印预报名清单。
考生自行登陆西安自考服务网,按要求填报有关栏目,并仔细核对,打印预报名清单,认真核对相关的信息,如有误,应及时上网修改。并记住本人预报名号。
9月2日至10日考生到网报指定确认点进行电子摄像及网报信息确认。
考生进行电子摄像及信息确认工作。考生向确认点提供预报名号,本人进行电子摄像,摄像完后,对确认点打印出的“新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进行认真核对,并签字,打印出两份,本人留存一份,上交一份。
报考
考生报名确认可以登陆西安自考服务网报考十月份开考课程。
考生报名确认后第2天开始,可以登陆西安自考服务网报考十月份开考课程。报考程序按网上提示要求进行报考和交费。
10月13日至14日
领取准考证
考生领取准考证,作为今后参加考试的凭证。
10月13日至14日,领取新生网报准考证。
领证地点:文景北路3号,西安教育考试中心北院。(逾期未领者请在考前3天到文艺南路西安教育中心南院101室领取)
二、人体胃蛋白酶能催化蛋白质的分解,某同学为了研究PH对胃蛋白酶催化活性的影响,做了如下实
解:(1)胃蛋白酶对蛋白质的水解有催化作用,可使蛋白质变成氨基酸,胃蛋白块消失的时间越短,说明酶的活性越强. (2)胃蛋白酶对蛋白质的水解有催化作用,胃蛋白块消失的时间越短,说明酶的活性越强,从表中数据可知当PH约为2时,胃蛋白块消失时间最短,即胃蛋白酶催化作用效果最好. (3)该实验没有设计无蛋白酶的对照实验,因此不能确认蛋自块消失是由胃蛋白酶的作用所引起的. 故答案为:(1)蛋白块消失的时间越短,说明酶的活性越强; (2)2; (3)没有设计对照实验,因此不能确认蛋自块消失是由胃蛋白酶的作用所引起;
三、太阳能热水器自动加水仪表老是吱吱的响不上水什么原因
把控制仪关掉,把补水电磁阀断电,用淋浴阀试试能不能上水,如果不能上水,则需要更换电磁阀,如果能上水,上满水后看下控制仪显示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则需要更换控制仪,(更换控制仪前应先确认水箱探头是否正常,)
四、离职交接单上“此手续办完后,本人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关系,双方再无任何劳资纠纷”这话是格式条款吗
离职交接单上“此手续办完后,本人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关系,双方再无任何劳资纠纷”这话明显是格式条款,如果劳动者一方证明自己合法权益与该条款有冲突,该条款是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示范文本即示范合同就是事先拟定的。但示范合同对于订约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当事人订约时仅是参照,可以就相关的条款进行协商,而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正因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
《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